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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许可证资讯

  • 认证简介
  • 适用范围
  • 认可方法
  • 申请流程
  • 注意事项
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0号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》已经2005年 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。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二○○五年七月九日。

生产许可证 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书》)适用于企业发证、换证、迁址、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。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,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《申请书》。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、增加规格型号、产品升级、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等。

      企业名称、住所、经济类型等: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、住所、经济类型等。

  生产地址: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,要注明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、市(地)、区(县)、路(街道、社区、乡、镇)、号(村)等。
  年总产值、年销售额、年缴税金额、年利润: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,新投产、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,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。
  生产许可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: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,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。
  产品单元、产品品种、规格型号:按照产品《实施细则》的规定填写。
  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,附页注明“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”。

  1、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《生产许可证申请表》一式四份,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。
  2、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:
  (1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;
  (2)例行(型式)检验报告;
  (3)环保、卫生证明等。
  3、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,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,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。
  4、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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